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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本禮品手冊兌換有效期間:
     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

二、活動方式:
本活動之點數名稱為「好禮積點」。
本行客戶可經由推薦親友成為本行之新客戶獲得好禮積點,並得以兌換禮品。
好禮積點計算:
     推薦貴賓獲贈「好禮積點」:
 1. 同一被推薦人如先後由不同推薦人所推薦,其計算基礎以第一位推薦人為準,好禮積點概由第一位推薦人所獲得。
 2. 被推薦人需於貴賓理財帳戶開戶後 3 個月內符合最低存款加基金總額新台幣 3,000,000(含)元以上之要求,推薦人始得獲好禮
     積點 10 點;
被推薦之新貴賓理財客戶需與荷蘭銀行維持至少連續 3 個月以上的合格往來關係,否則好禮積點將自動失效。
 3. 好禮積點將於被推薦人成為本行合格之貴賓理財後 4 週後,累計至推薦人之好禮積點中,推薦人亦得隨時透過其貴賓理財
     顧問或 24 小時貴賓理財專線查詢其好禮積點。

三、活動參加資格:
推薦人 (累計好禮積點點數之兌換人、受獎人) 資格:
 1. 凡本行既有之存款客戶 (包含本行員工,但不包括本行任何有擔負相關存款、基金投資、保險業務目標之員工),皆可參加
     本活動。
 2. 自我推薦不在本次活動範圍。
 3. 如推薦人資格取消 (即不再為本行存款客戶),其累積之好禮積點與權益亦自動取消。
被推薦人資格:
 1. 被推薦人從未在本行開設任何存款帳戶。
 2. 被推薦人之開戶日期不得早於推薦人。
 3. 被推薦人需為合格之貴賓理財客戶,即其存款加基金之月平均總額應維持在新台幣 300 萬元或等值外幣以上;被推薦之
     新貴賓理財客戶須與荷蘭銀行維持至少連續 3 個月以上的合格往來關係否則好禮積點將自動失效。
 4. 自我推薦不在本次活動範圍內。

四、推薦方式:
 1. 請直接與各分行理財專員聯絡。
 2. 或利用隨函所附之專用推薦表格傳真至各分行。
 3. 或利用專用推薦表格寄至各分行「好意連連送好禮」活動收。

五、好禮積點點數兌換禮品方式
 1. 客戶一旦傳回或寄回兌換確認單,恕不接受更改禮品之要求,客戶於兌領時的點數以本行實際記錄為準。好禮積點一經
     兌換,恕不更改或取消。
 2. 本活動手冊所提供之禮品,經兌換後除發現損毀及瑕疵外,一概不接受退換、更換或折現。
 3. 所有禮品及好禮積點點數不可折現或轉讓,且好禮積點點數兌換禮品只限本人於本活動使用,不得與他人或其它活動點數
     合併使用。
 4. 好禮積點點數兌換之實體禮品,將於兌換成功完成後 6~8 週內以宅配或掛號送至月結單地址。
 5. 好禮積點點數欲兌換為信用卡活利積分,兌換人應事先已持有非華航卡、非和信卡之荷蘭銀行信用卡,並在兌換單上正確
     填入本人信用卡之卡號。活利積分將於兌換成功完成後 5 個工作天內列入其信用卡帳戶中。有關信用卡活利積分使用及注意
     事項請參閱其條款。
 6. 每種禮品因數量有限,若所選禮品兌換完畢,荷蘭銀行有權隨時以等值之其他禮品替換,使用各項贈品前,請先詳閱相關
     說明書或條款。
 7. 推薦人請於 2005 年 6 月 30 日前傳真或郵寄回兌換單完成兌換手續以兌換本手冊之禮品。本行若未於期限內接獲兌換通知,
     則自動保留好禮積點點數至下年度之活動,但只限本人累積使用。
 8. 依所得稅法規定,推薦人因推薦新會員所得之贈品屬推薦人之其他所得,若推薦人所得之贈品全年累積價值超過新台幣
     1,000 元者,本行將於次年初開立免扣繳憑單予所得人,並列單申報主管機徵機關。

六、荷蘭銀行保留變更本活動時間及內容的權利:
 1. 本活動之優惠不得與其他優惠同時享用,且荷蘭銀行保留隨時終止或變更本活動之權利。
 2. 2005 荷蘭銀行「好意連連送好禮」活動之部分禮品圖片係由合作廠商提供,禮品概以實物為準。
 3. 如因法令變更、政府政策、或贊助廠商之事由而有終止或變更本活動之必要時,荷蘭銀行有權於荷蘭銀行營業處所獲大眾
     傳播媒體公告後終止或變更本活動內容。

備註:
 1. 本活動所提供之禮品及配送服務,除豪華專車國際機場接機或送機服務外,係由開元、莫里斯及哈德遜灣公司提供,如有
     商品或配送服務爭議時,概由開元、莫里斯及哈德遜灣公司負責。
 2. 「豪華專車國際機場接送和服務」詳細內容及服務注意事項請參閱荷蘭銀行「貴賓出國禮遇」之手冊說明。


荷蘭銀行「好意連連送好禮」活動諮詢專線:0800-059-888